下列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何者為誤?
(A) 考試院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 考試院之組
織,以法律定之
(C)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行使職
權
(D) 考試委員之定額,憲法規定為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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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3), C(62), D(1916), E(0) #149687
統計: A(72), B(23), C(62), D(1916), E(0) #149687
詳解 (共 5 筆)
#154632
考試委員/19人 /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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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68
憲增第6條,考試委員「若干人」。亦指憲法並未明文規定考委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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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02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憲§54)立法院: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憲§66)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憲修§4I)司法院: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修§5I)考試院: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修§6II)監察院: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憲修§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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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210
A是五院都可提法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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