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各縣市早期療育工作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召集
(B)各縣市應每年定期辦理特教需求人口通報
(C)身心障礙學生之診斷與教學,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
(D)各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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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6), B(468), C(281), D(755), E(0) #32021
統計: A(3516), B(468), C(281), D(755), E(0) #32021
詳解 (共 10 筆)
#23565
修法後,已沒有提到由哪個主管機關召集了!! 只有提到要「結合醫療資源」。這題是修法之前出的,應該之後不會出了~
順便補上BCD選項,在特殊教育法98.11.18修訂後的規定:
順便補上BCD選項,在特殊教育法98.11.18修訂後的規定:
| 第 8 條 |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 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 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
| 第 24 條 |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28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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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330
早期療育,已經改為自2歲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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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3
特殊教育法98.11.18修訂前的規定:
第 25 條 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醫療主管機 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特殊教育法98.11.18修訂之後的規定:
第 25 條 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醫療主管機 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特殊教育法98.11.18修訂之後的規定:
| 第 23 條 |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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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9
我記得這題是要由醫療團隊來召集的樣子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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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33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最新特殊教育法 請參看!!! 裡面有很多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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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89
同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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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4
有法源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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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82
太感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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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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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21
非常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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