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身分行為,何者不以訂立書面為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
(A)認領
(B)收養
(C)結婚
(D)兩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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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6), B(249), C(168), D(200), E(0) #250436

詳解 (共 6 筆)

#232790
認領-單獨行為
98
3
#711316
民法
980(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1050(兩願離婚之方式)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1079(收養方式)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42
0
#379771
      民法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38
0
#521153
書面+兩人證人+登記
8
1
#507622
結婚要訂立書面?!
4
6
#2986751
原本題目:下列身分行為,何者不以訂立書面...
(共 1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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