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B)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得請求返還
(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須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無須返還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縱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仍應負返還之責任
統計: A(2727), B(95), C(99), D(283), E(0) #303334
詳解 (共 8 筆)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縱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仍應負返還之責任】
民法
第182條
Ⅰ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Ⅱ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須】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無須返還 】
民法
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B: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得請求返還
民法
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B)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須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無須返還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縱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仍應負返還之責任
A、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善意)→
利益不存在→免還物 或 價金 或 利息 或 損害賠償金
利益存在→應還物
B、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惡意)→
利益不存在→應還價金+利息+損害賠償金
利益存在→應還物+利息+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