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權利能力始於訂立捐助章程,終於清算解散
(B)財團為公益法人,其設立須經地方法院許可
(C)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D)財團法人並非自然人,無侵權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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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285), C(1834), D(70), E(0) #303337
統計: A(256), B(285), C(1834), D(70), E(0) #303337
詳解 (共 10 筆)
#462267
許可主義(行政許可主義):法人之設立須經行政管署(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成立。即主管法人目的事業之行政機關而言,如文化事業屬於教育部、寺廟屬內政部、工商事業屬經濟部。
例一:公益社團或財團之設立。
例二:保險業。
來源處:裕樹民法
例一:公益社團或財團之設立。
例二:保險業。
來源處:裕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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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510
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成終於清算終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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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78
B〜〜〜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三款 財團
第59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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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807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四、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規定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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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81
請問(B)哪裡錯???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不是地方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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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4991
(A)民法第30條: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故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解散登記。
(B)民法第59條:
財團於登記前,
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D)民法第28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
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所以法人要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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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27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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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法不完全正確。 財團法人並非自然人,但法律上賦予其權利能力,因此可以透過其代表人或執行機關(如董事)為法律行為,並應為侵權行為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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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侵權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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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法人並非沒有行為能力,而是透過其執行機關(如董事)來進行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購買財產等。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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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責任:法人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需為其內部人員的侵權行為負責。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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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
- 根據《民法》第28條,法人因其執行機關或其他受僱人的職務上或代表行為所為之侵權行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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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務上,法院已承認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擴大了侵權責任的範圍,以更符合現代社會的趨勢,並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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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法》第28條,法人因其執行機關或其他受僱人的職務上或代表行為所為之侵權行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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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分配:在法人執行機關或受僱人侵權行為時,法人和該人員都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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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財團法人是法律上賦予權利能力的組織體,與「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同。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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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雖然財團法人不是自然人,但其擁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可以在法律上為法律行為,也必須為其侵權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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