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乙所開設之賭場賭博,賭輸了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賭博為甲乙間債務發生之原因關係,所以甲應支付乙 10 萬
(B)如甲已經付款給乙,則甲得主張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
(C)如甲已經付款給乙,雖甲得主張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但甲之給付為出於不法原因之給付,所
以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D)如甲已經付款給乙,甲得主張侵權行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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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75), C(3761), D(15), E(0) #303339
統計: A(163), B(275), C(3761), D(15), E(0) #303339
詳解 (共 3 筆)
#311552
民法§180(不當得利之排除)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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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559
賭債非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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