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占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寄人對於寄託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為占有輔助人
(B)僱用人就受僱人職務上管領之物,為間接占有人
(C)對債權的標的物為事實上管領者,即為債權的準占有人
(D)占有為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事實,得為繼承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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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20), C(231), D(288), E(0) #232114
統計: A(67), B(120), C(231), D(288), E(0) #232114
詳解 (共 6 筆)
#525445
C):對債權標的物為事實上管領,需行使其權利,始為債權之準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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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78
(A) §941 受寄人 間接占有人
(B) §942 受雇人是 占有輔助人
(C) §965 準占有: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
(B) §942 受雇人是 占有輔助人
(C) §965 準占有: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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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442
回4樓
車行老闆對於受維修汽車之委託可以當作直接占有人
車主即為間接占有人
而老闆指示維修之學徒則是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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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326
第947條(占有之合併)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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