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關於占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寄人對於寄託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為占有輔助人
(B)僱用人就受僱人職務上管領之物,為間接占有人
(C)對債權的標的物為事實上管領者,即為債權的準占有人
(D)占有為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事實,得為繼承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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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3), C(21), D(48), E(0) #688527

詳解 (共 3 筆)

#5056500

A)941間接占有人

B)942受僱人、學徒、家屬,占有輔助人

C)966I準占有不含實際占有標的物

D)947I占有得繼承、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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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779
所謂債權之準占有人,指非債權人,而以為自己意思行使債權人權利之人[3]。具體而言,掌握行使債權之憑證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而主張債權內容之人,咸認係準債務人。補充說明者,依最高法院之見解,若行使之憑證為偽造,即不能認係債權之準占有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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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6條第1項:「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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