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甲將乙列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准兩造離婚,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與訴外人丙有合 意性交行為,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否認有與丙合意性交云云。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乙、丙合意性交之事實,法院一律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當事人兩造如未請求,依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依職權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C)甲如因訴無理由被駁回而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不得再以該離婚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又提起離婚訴訟
(D)乙如自認有合意性交事實,甲即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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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 C(54), D(70), E(0) #688535

詳解 (共 4 筆)

#3376940
家事法第 57 條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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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878
民事訴訟法§574Ⅱ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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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897

以當時的民訴法來解,可以參考這個網站:

https://www.twstudy.com/wp-content/webinfo/AQ/OF/JISE/QDE/3/J/COCP/100-1.pdf

以下節錄這一題的解法:

(一)民事訴訟法§575Ⅰ規定「法院因維持婚姻或確定婚姻是否無效或不成立,

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依此可知離婚之訴僅於「維持婚姻」始

得由法院職權探知事實及職權調查證據,「乙、丙合意性交之事實」乃屬

「離婚之原因事實」,法院不得職權調查證據,(A)之論述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572-1Ⅰ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572-1Ⅱ規定「前項情形,

法院亦得依職權定之。但於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B)

論述「…依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依職權…」顯與§572-1Ⅱ規定不符,故

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573Ⅰ規定「提起…..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

決之原告,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

立之訴。」甲如因訴無理由被駁回而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不得再以該離婚

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又提起離婚訴訟,(C)之

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74Ⅱ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

離婚…..之訴,於….離婚…..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依此可知

離婚之訴就「離婚之原因事實」,當事人所為之自認,法院不受拘束,原告

甲就此仍負有舉證責任。(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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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357
民國100年沒有家事法,不適合用家事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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