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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5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54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55 甲將乙列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准兩造離婚,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與訴外人丙有合 意性交行為,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否認有與丙合意性交云云。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乙、丙合意性交之事實,法院一律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當事人兩造如未請求,依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依職權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C)甲如因訴無理由被駁回而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不得再以該離婚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又提起離婚訴訟
(D)乙如自認有合意性交事實,甲即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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