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購買某
機器(下稱系爭機器),迄未給付價金,爰依價金給付請求權為請求。乙則抗辯:甲並未交付系爭
機器,尚不得向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且乙亦得請求甲交付該機器。試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錯
誤?①法院應向乙闡明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②法院應向乙闡明是否有意提起反訴,請求甲交付
系爭機器 ③如乙表明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法院認為甲之請求及乙之同時履行抗辯均為有理由
時,應判命甲交付系爭機器予乙,並命乙給付甲 90 萬元 ④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乙不得再起訴請
求甲交付系爭機器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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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0), C(25), D(93), E(0) #688536
統計: A(31), B(10), C(25), D(93), E(0) #688536
詳解 (共 2 筆)
#7269472
白話解釋:
(1)法官問乙:你要不要主張「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同時履行抗辯),甲出機器,乙才付錢;甲可以不出機器,但拿不到錢。
(2)法官問乙:你要不要要求甲必須交出機器?(反訴),這樣甲就不能裝死不交機器。
(3)如果乙只選 (1),法官判決就不能命令甲交貨,所以(3)錯。
(4)既然沒命令甲交貨(這次的判決乙沒有提反訴),乙以後可以再告甲 (要求甲把貨吐出來),所以(4)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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