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原告之訴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或補充,逾期未為補正或補充。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規定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之事由?
(A)原告起訴主張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但未具體指明被告為何人,僅表示被 告係指偷其財物之人
(B)原告起訴依法應預納裁判費而未預納
(C)原告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未經監護人代理逕行提起訴訟
(D)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代號:3201 頁次: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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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0), C(22), D(107), E(0) #68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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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違反民訴第244條第1項,法院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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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告起訴主張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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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9 條
1.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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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告起訴主張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但未具體指明被告為何人,僅表示被 告係指偷其財物之人→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B) 原告起訴依法應預納裁判費而未預納→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C) 原告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未經監護人代理逕行提起訴訟→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D)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起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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