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國中教師申訴的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得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訴
(B)申訴為憲法所保障的權益
(C)提出申訴後仍可在對同一事件提出訴訟
(D)各校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受理教師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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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8), B(511), C(1482), D(2228), E(0) #125138
統計: A(658), B(511), C(1482), D(2228), E(0) #125138
詳解 (共 10 筆)
#97254
依據教師法第30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1)專科以上學校分 學校及中央兩級。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 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另外,第31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所以"國中教師"申訴的管道 沒有包含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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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57
補充:
教師法
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
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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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96
提出申訴後仍可在對同一事件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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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077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第 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
決定者亦同。
第 32 條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
寄達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
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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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86
六樓有補充囉
教師法
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雖然沒學過法律@@但可以看的出來
申訴跟訴訟是不一樣的
(C)提出申訴後仍可在對同一事件提出訴訟
跟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很明顯並沒有相違背
故答案選C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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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23
| 第 20 條 |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教師權益事項。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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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7
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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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70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 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痾 我有2個問題...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是指高中以下=國中小學囉???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是指高中以下=國中小學囉???
2.現在已經廢省了耶,那不是直接跳中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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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826
請問~
A、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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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96
我怎麼覺得這題答案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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