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僱用勞工人數多少,雇主均須訂定工作規則
(B)雇主訂定工作規則時,應依其事業性質訂定各種工作條件與工作秩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再公開揭示之
(C)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D)雇主可片面訂定並修改工作規則,並無須與勞工協商,只要內容合理,即使勞工反對,仍可拘束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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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2), B(245), C(34), D(1022), E(0) #170165
統計: A(1682), B(245), C(34), D(1022), E(0) #170165
詳解 (共 4 筆)
#126802
勞基法70
勞工人數30人以上才需訂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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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34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第 37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
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第 38 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第 39 條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第 40 條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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