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僱用勞工人數多少,雇主均須訂定工作規則
(B) 雇主訂定工作規則時,應依其事業性質訂定各種工作條件與工作秩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再公開揭示之
(C)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D) 雇主可片面訂定並修改工作規則,並無須與勞工協商,只要內容合理,即使勞工反對,仍可拘束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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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35), C(3), D(190), E(0) #198163

詳解 (共 7 筆)

#1855670

第 70 條

nn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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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317
D: 該選擇所述重點為 : "內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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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5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 (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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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57
記法:工作規則-30人以上(一個班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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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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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751

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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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871
補充(D)
  • 勞基法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民事判決:「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僱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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