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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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43), C(1729), D(95), E(0) #123816

詳解 (共 6 筆)

#591711
相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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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954
九十八年新修++++++++「 嚴重情緒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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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994

(A)選項 已經改為13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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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572
原本題目:

下列關於九十八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修改成為

下列關於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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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600
如果改為13類A選項也不正確阿
因為不是九八年修改為13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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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911
原本題目:下列關於九十八年新修訂之「特殊...
(共 2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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