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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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43), C(1729), D(95), E(0) #123816
統計: A(44), B(43), C(1729), D(95), E(0) #123816
詳解 (共 6 筆)
#591711
相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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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954
九十八年新修++++++++「 嚴重情緒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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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994
(A)選項 已經改為13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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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572
原本題目:
下列關於九十八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修改成為
下列關於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下列關於九十八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修改成為
下列關於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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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600
如果改為13類A選項也不正確阿
因為不是九八年修改為13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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