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職權不處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B) 於職權不處罰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改處以社區服務,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C) 於職權不處罰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改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曾受職權不處罰之人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不得再為職權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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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6), C(435), D(66), E(0) #170325

詳解 (共 3 筆)

#242817
a-3000元
b-改以糾正或勸導
d-糾正或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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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33
第十八條(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及期間)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十九條(不處罰之要件及處理)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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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98
行政罰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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