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自認或認諾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
(B)不論自認或認諾,都會導致為此等訴訟行為之一造敗訴
(C)自認或認諾於各類型之訴訟均有絕對拘束法院之效力
(D)縱當事人不同意,從參加人亦得為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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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9), B(156), C(116), D(48), E(0) #226557
統計: A(1629), B(156), C(116), D(48), E(0) #226557
詳解 (共 8 筆)
#888401
(A)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
(B)不論自認或認諾,都會導致為此等訴訟行為之一造敗訴 →只有認諾
(C)自認或認諾於各類型之訴訟均有絕對拘束法院之效力 →只有認諾
(D)縱當事人不同意,從參加人亦得為認諾→61 若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就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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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220
與 (C)自認或認諾於各類型之訴訟均有絕對拘束法院之效力 比較
5 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認諾或自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認諾乃就訴訟標的所為之承認行為 (O)
(B)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 (O)
(C)不論自認或認諾,都會導致為此等訴訟行為之一造敗訴 (X)
(D)自認或認諾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O)
公職◆民事訴訟法- 98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33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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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343
(C)自認或認諾於各類型之訴訟均有絕對拘束法院之效力 -----家事事件有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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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344
家事事件法
| 第 46 條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 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 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 項為合併裁判。 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 事人之利害為闡明。 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 。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 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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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19
| 第 279 條 |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 |
| 第 280 條 |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 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 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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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432
速解:
###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認諾或自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認諾乃就訴訟標的所為之承認行為
(B)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
(C)不論自認或認諾,都會導致為此等訴訟行為之一造敗訴
(D)自認或認諾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非絕對有拘束力)
在辯論主義之範疇下,當事人一造對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在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對該事實表示不爭執,該事實即無庸證明,法官應受拘束。若在訴訟外之自認,僅得作為證據資料,而無拘束法院之效力
家事法46-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下列關於自認或認諾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
(B)不論自認或認諾,都會導致為此等訴訟行為之一造敗訴
(C)自認或認諾於各類型之訴訟均有絕對拘束法院之效力 (非絕對有拘束力)
(D)縱當事人不同意,從參加人亦得為認諾
###關於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效力之規定,下列何種事件不適用之?
(A)給付房租之訴
(B)撤銷婚姻之訴
(C)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D)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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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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