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非常上訴之判決,何者效力及於被告?
(A)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
(B)撤銷有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
(C)撤銷不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
(D)選項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6), B(376), C(1457), D(292), E(0) #344466

詳解 (共 10 筆)

#380019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其效力及於被告。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其效力及於被告。

57
2
#899462

  非常上訴之意義,是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最高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其訴訟程序之救濟方法。

  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在統一法令之解釋,附帶會保護被告利益,故不利於被告之原判決若有違法,應為有利於被告之判決外,其為不利益於被告之判決者,效力則不及於被告。

  所謂的「不及於被告」,並不是指不能為更不利於被告之判決的意思。打個比方好了,假設原判決宣判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結果被檢察總長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審理後除了覺得非常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改判之外,還認為被告應該是被判三年而不是二年。因為比原判決多判了一年,對被告很明顯是不利益的,所以就算從二年改判為三年,被告還是只要坐二年牢就好。這就是效力不及於被告之意思。畢竟非常上訴的主要目的只是在「統一法令之解釋」而已。

這是我從知識家看來的 然後對照找答案 確定答案是C

32
1
#362867

第 447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 448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14
0
#435644
刑訴法第 447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13
3
#1122380

447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另行判決~~~效力及於被告)

10
1
#2939517
非常上訴,何效力及於被告?(A)撤銷違法...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97417
關於第二審判決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如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第二審法院仍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B)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原審判決雖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C)由被告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D)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並未適用法條不當,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答案:A
7
0
#422641
撤銷有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是否及於被告,未明文規定於法條
6
1
#425792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及於被告吧?

448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反推回來也就是...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效力及於被告!!!

5
3
#743791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由448條來看,效力不及被告;現實效力及於被告的只有447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與447條第二項,也就是損及被告利益時。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