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非常上訴之判決,何者效力及於被告?
(A)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
(B)撤銷有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
(C)撤銷不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
(D)選項皆非
統計: A(316), B(376), C(1457), D(292), E(0) #344466
詳解 (共 10 筆)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其效力及於被告。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其效力及於被告。
非常上訴之意義,是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最高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其訴訟程序之救濟方法。
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在統一法令之解釋,附帶會保護被告利益,故不利於被告之原判決若有違法,應為有利於被告之判決外,其為不利益於被告之判決者,效力則不及於被告。
所謂的「不及於被告」,並不是指不能為更不利於被告之判決的意思。打個比方好了,假設原判決宣判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結果被檢察總長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審理後除了覺得非常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改判之外,還認為被告應該是被判三年而不是二年。因為比原判決多判了一年,對被告很明顯是不利益的,所以就算從二年改判為三年,被告還是只要坐二年牢就好。這就是效力不及於被告之意思。畢竟非常上訴的主要目的只是在「統一法令之解釋」而已。
這是我從知識家看來的 然後對照找答案 確定答案是C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447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另行判決~~~效力及於被告)
| 答案:A |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及於被告吧?
448條: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反推回來也就是...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效力及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