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財源,下列何者非為債務基金資金
來源?
(A)政府在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之還本款項
(B)政府在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之還本及還息款項
(C)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D)債務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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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071), C(405), D(121), E(0) #156700
統計: A(141), B(1071), C(405), D(121), E(0) #156700
詳解 (共 4 筆)
#116323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在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所編列之還本款項。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還本款項,九十一年度應以當年度課稅收入至少百分之 四編列;九十二年度起應以各該年度課稅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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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569
公共債務法§11: ( 102.07.10版本 ) 【大修】
中央及直轄市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
財源,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
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之相關業務。
前項債務基金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債務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債務基金為應債務還本或轉換需要,得在不增加原有債務之前提下,以發
行公債、向金融機構舉借、向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之方式,籌措資金
配合運用。
第一項債務基金用途如下:
一、償還未償債務本金。
二、償付前項籌措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債務基金得辦理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債務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支付。
中央及直轄市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
財源,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
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之相關業務。
前項債務基金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債務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債務基金為應債務還本或轉換需要,得在不增加原有債務之前提下,以發
行公債、向金融機構舉借、向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之方式,籌措資金
配合運用。
第一項債務基金用途如下:
一、償還未償債務本金。
二、償付前項籌措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債務基金得辦理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債務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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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40
公債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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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09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財源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在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所編列之還本款項。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還本款項,九十一年度應以當年度課稅收入至少百分之 四編列;九十二年度起應以各該年度課稅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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