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之規定,下列何種說明是正確的?
(A)過失行為之處罰,不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依法令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瘖啞人之行為,不罰
(D)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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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414), C(212), D(5224), E(0) #556852

詳解 (共 2 筆)

#824680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依法令行為,不罰
(C)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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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702

第 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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