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為監護宣告之要件?
(A)因精神障礙
(B)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C)由法院宣告
(D)本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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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391), C(94), D(1823), E(0) #556858

詳解 (共 10 筆)

#840262
我不知道實務上是怎樣,
但自己都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了,
那..如何本人自己聲請?
不覺得法條規定的有點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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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771
顯有不足 
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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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47
因為B錯的最完全
不足:輔助宣告
不能: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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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964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所以說,在聲請構成要件上也包含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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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312
有些人的心智缺陷並不是一直存在的,如果有那麼一段時間是清醒的,他可以自己申請以保全財產或不受其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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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756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共 2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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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7305

顯有不足 是輔助宣告吧!! 監護宣告不是不能嗎????答案應該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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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836

不一定要 "本人" 聲請.....所以非為監護宣告之要件= =?

雖然知道B錯誤 但是  也不一定要本人聲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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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0743

5eba33599ecd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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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831

建議D改為 "得由本人聲請" ,否則感覺很像只能由本人聲請。麻煩阿摩評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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