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智力測驗是下列哪些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的必要項目?
(A)智能障礙、學習障礙、學術性向優異
(B)智能障礙、學習障礙、一般智能優異
(C)智能障礙、學術性向優異、一般智能優異
(D)學習障礙、領導才能優異、情緒行為障礙
統計: A(257), B(4428), C(385), D(29), E(0) #556868
詳解 (共 6 筆)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第 十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然後學障會需要測智力測驗的原因是為了確定該個案無智力上的問題(負兩個標準差)
而是因為其他因素
就像最佳解的法規所提到的部分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而
一般智能資優
和
學術性向優異資優
可以施測
學科成就測驗
其餘的
領導才能優異
藝術才能
創造能力
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則不能施測
學科成就測驗
學科成就測驗並不是智力測驗喔
學科成就比較偏向考學術科目
有點像在考資優班會考的那種比較難的題目
智力測驗則是圖形、邏輯等等
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要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還是學科成就測驗不等於智力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