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中葉以後,法律發展進入社會立法時代,而社會立法的基本精神是:
(A)重視個人的社會義務與整體社會利益
(B) 主要重視個人的權益與福祉
(C)強調社會義務超過個人權利
(D) 主張依法行政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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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0), B(266), C(428), D(274), E(0) #242673

詳解 (共 5 筆)

#229869
廣義的社會立法,著眼於增進社會大眾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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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164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立法時代的主要特徵? 
(A)
由所有權絕對自由趨向「所有權包括義務」
(B)
由契約自由趨向「契約的限制」 
(C)
由無過失責任趨向「過失責任」
(D)
私法的公法化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103 年 - 地方四等#18362

答案:C

C.近代民法為了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原則上採用過失責任主義。但是,鐵路,汽車,飛機等高速交通工具的發展以及礦業,電力產業,石油化工等擁有危險設備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大企業的出現,產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體,同時,由於企業使用高度複雜的技術進行生產,所以要認定企業的過失存在技術上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堅持過失責任原則,事實上就是放棄了對受害者的救濟。因此,超越過失責任主義,承認無過失責任主義的立法在逐漸增加。在特別法領域中,如僱傭者的事故補償責任,礦難賠償責任,核事故責任等方面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另外,機動車駕駛責任雖然接近無過失責任,但實質上屬於一種中間責任。此外,在公害方面,無過失責任主義的適用尚在探討過程之中。

參考: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中間責任、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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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681
社會義務與個人權力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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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039
社會義務.社會利益
社會義務.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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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45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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