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於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之意旨,何者為正確?
(A)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
(B)台灣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C)台灣省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無可能為其他種類之公法人
(D)法律不得規定台灣省為權利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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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2), B(61), C(155), D(44), E(0) #452710

詳解 (共 5 筆)

#2162851
釋字第467號(民國87年10月22日)...
(共 2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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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97
這就要看大法官釋字的解釋了:裡面提到,於某限度內,仍具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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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19

釋字467 → ......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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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6405

僅用於老人467時代,現在已喪失囉。

題目要考467才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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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7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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