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比為優等之人給予報酬者,稱之為:
(A)評比懸賞廣告
(B)競賽懸賞廣告
(C)優等懸賞廣告
(D)報酬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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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2), C(148), D(37), E(0) #241921

詳解 (共 2 筆)

#1853402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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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Ⅱ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ⅡⅠ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
即為消滅。
Ⅳ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I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Ⅰ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Ⅱ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Ⅰ Ⅰ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Ⅱ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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