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 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係 參照何者之俸給?
(A)縣(市)長
(B)副縣(市)長
(C)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
(D)鄉(鎮、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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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62), C(1166), D(117), E(0) #156491

詳解 (共 9 筆)

#1130075
議長-縣長
副議長-副縣長
議員-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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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64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3 (目前還是98.07.08版)
第六款:縣 (市) 議會議員︰參照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地方制度法§56第二款 (103.01.29版)
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很可惜的是,到現在也一樣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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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948
有點納悶...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3 寫十一職等
(法條也的確是寫十一職等)

地方制度法§56第二款: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
其職
務比照簡任
第十二職等
,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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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64
回樓上  Becka Li ~~      我爭議的點是在於   地方制度法§56第二款,
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   這邊寫  12  職等

可是,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3   ←這個法條。

六、縣 (市) 議會議員︰參照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  這邊寫  11  職等。

納悶的是....不是參照縣(市)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職等嗎?    可是寫的職等卻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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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88

我剛做題目時也猶豫了一下...心想...

直轄市副首長14、一級單位主管13

縣(市) 副首長13、一級單位主管12

怎選項上面寫的是11....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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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03
應該是有修法吧,
我記得書上寫修法前職等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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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28
仔細一看,還真的是會有爭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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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84
感恩歐!
我記成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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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823
§56寫的是縣市「政府」唷!題目是縣市「議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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