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之公假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B)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
(C)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D)奉准參加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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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22), C(4), D(919), E(0) #195176

詳解 (共 2 筆)

#509071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 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 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 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 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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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835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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