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文製作一般原則之分段要領規定,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可用下列那一段列舉?
(A)主旨段
(B)說明段
(C)辦法段
(D)附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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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14), C(61), D(32), E(0) #234633
統計: A(9), B(114), C(61), D(32), E(0) #234633
詳解 (共 2 筆)
#334107
2、分段要領:
(1)「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3)「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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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25
案情=>說明一下經過原因
具體要求無法簡述=>建議 請求 擬辦 核示事項
具體要求無法簡述=>建議 請求 擬辦 核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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