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關於台灣省制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
(B)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已喪失
(C)台灣省尚具備自主組織權
(D)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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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4), B(267), C(19), D(16), E(1) #149532
統計: A(964), B(267), C(19), D(16), E(1) #14953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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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467解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佈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
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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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77
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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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968
仍未喪失,那麼該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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