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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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36), C(2), D(59), E(0) #329120

詳解 (共 2 筆)

#2889218
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經二次減價拍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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