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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5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08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5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08

年份:104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 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 買之表示?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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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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