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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6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6

年份:108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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