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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6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6

年份:108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20.債權人甲供擔保後對債務人乙之不動產實施假扣押,嗣兩造於本案訴訟中和解,乙負擔部分給付義務,且對提存物之權 利聲明不予保留,則甲應如何取回提存物?
(A)逕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取回
(B)逕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
(C)取得法院民事庭裁定確定後,再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
(D)應另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再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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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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