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上既規定應尊重條約,則所有條約均當然直接具有內國法的效力
(B)我國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C)憲法上規定應尊重條約,國際上條約的內容如有「國家應廢除死刑」的規定,則不論我國是否簽署,均應遵守
(D)外交上既應「平等互惠」,則相關法律若有涉及外國人權利者,須我國國民在該國亦享有此等權利,法律方可規定外國人亦可享有
統計: A(62), B(2748), C(58), D(1250), E(0) #488844
詳解 (共 9 筆)
之前大陸遊覽車在蘇花落海申請我國國賠OK
但我國在大陸出事卻無法申請大陸的國賠,
那之前我國賠給大陸人民的行為,算是違憲嗎 :D
【條約締結法§3】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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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7】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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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8】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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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11】
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
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二、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
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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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12】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協定,行政院於備查時,並應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呈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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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14】
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併同條約或協定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針對選項B,會不會是因為涉及到外國人的基本權保護,如果事涉及到普遍性的人權保障,例如人身自由權,則外國人當然受到保護。
釋字708號解釋: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