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九十三年修正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原住民中小學教師聘用無任何優待規定
(B)在中央層級的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原住民中小學須辦理學生寄宿時,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D)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之比例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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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23), C(87), D(99), E(0) #86967

詳解 (共 6 筆)

#53516

抱歉~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如下
第 6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二。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C選項地方政府要改成中央政府

D選項百分之一改成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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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10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點九(103年1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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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5

第五條 (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應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規劃、審議及監督原住民民族教育政策;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原住民各族群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九條 (教育預算之編列)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案專款辦理原住民教育及原住民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

第十二條 (學生寄宿及費用補助)

原住民中、小學視必要得辦理學生寄宿,由專職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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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5

大力的感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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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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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81

所以C、D都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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