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幾人:
(A)三十人
(B)二十五人
(C)四十人
(D)四十五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4), B(1075), C(30), D(17), E(0) #112915
統計: A(444), B(1075), C(30), D(17), E(0) #112915
詳解 (共 4 筆)
#488686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廢止
22
0
#492367
名 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第 5 條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
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
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
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13
0
#3805043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條
1、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2、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3、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4、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5、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法條重點
A. 招收超過五兒童以上適用之。
B. 家長自由參加不強迫。
C. 人數以15至25人為原則。身心障礙至多2人。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