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審定決議分為通過、修正和重編三種
(B)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中央標準局頒訂之標準制
(C)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
(D)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得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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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693), C(458), D(174), E(0) #112914
統計: A(146), B(693), C(458), D(174), E(0) #112914
詳解 (共 4 筆)
#243702
| 第 6 條 | |
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 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內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五級。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 ;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人名、地名、科學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或國 立編譯館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訂之標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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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776
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訂之標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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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324
|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 |
第 六 條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第 八 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
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審查期限得延長三十
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第 十四 條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
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
第 十二 條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
述意見。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
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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