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設計,下列那一種制度得取代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程序中的訴願制度?
(A)申訴
(B)復審
(C)再申訴
(D)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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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 B(7365), C(165), D(82), E(0) #150485

詳解 (共 2 筆)

#743797
復審以行政處分為標的 不服可繼續行政訴訟
申訴、再申訴應以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兩種不當為標的。再申訴決定後,即為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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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663
教師的申訴 公務員的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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