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辦法之法源依據為教師法
(B)該年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職的教師,依法應予以解聘之處分
(C)教師事假與病假併計的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D)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應有全體考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統計: A(386), B(56), C(573), D(159), E(0) #111272
詳解 (共 10 筆)
有關「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陪產假」及女性「生理假」、「產
前假」、「娩假」、「哺乳時間」等相關規定本校人事室補充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0)人(二)字第九00一一七三三號
函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六八五六
五號書函。
二、依上開函釋,有關學校教職員「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陪產假」及女性「生理假」、「產前假」、「娩假」、「哺乳時間」等,為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施行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改,重新規定如下:
(一)「事假」、「家庭照顧假」:
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補充說明:
1. 學校教職員之事假為五日(事假得以時計)。
2. 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惟家庭照顧假須併入事假計算,故家庭照顧假及事假合併計算後,超過五日(即第六日起)之日數仍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3. 教師因事假(含家庭照顧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即事假、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五日之日數,除須按日扣除俸(薪)給外,仍應自行負擔代課人之鐘點費)。
4. 家庭照顧假不列入成績考核(或考績)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
5. 依現行規定,教師請事假超過日數除按日扣薪外,仍須自負鐘點費。
(二)、「病假」及女性「生理假」、「產前假」、「娩假」、「哺乳時間」:
規定:
1. 「病假」(含延長病假)及女性「生理假」: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病假得以時計)。
女性公務人員(含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補充說明:
1.女性人員之生理假應併入病假計算(即病假及生理假合計日數仍不得超過二十八日)。
2. 教師三天(不含三天)以下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即三天以下之病假,應自行負擔代課人之鐘點費)。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二天以上之病假須檢附醫院或醫師證明),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3.生理假不列入成績考核(或考績)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
- 由此可知,C選項無誤,不須修改。ㅤㅤ
正確內容:
(A) 第一條: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
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B) 第四條第三項: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D) 第十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
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 法規名稱: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
第 六 條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
為。
第十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在成績考核時不併入病假計算
| 第 10 條 |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
年終成績考核要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2F 蔡宛娟 高三下 (2011/05/13 16:03):讚13人讚! 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 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 Ps.女性教師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結婚者,給婚假14日。 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 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 Ps.陪產假3日 流產者,未滿3個月, 給流產假14日 3個月~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 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 喪假者,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 其它則喪假5日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430505&noslave=1&exp=56#ixzz1gwJEIcWl
好怪~~到底要不要合併計算請假日呢?
查「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以臺參字第1010071923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詳參http://cc.gyps.tyc.edu.tw/tycx/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79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
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
病假得重行起算。
不懂~到底要不要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