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A)25%
(B)20%
(C)22.5%
(D)22%
(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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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84), C(532), D(33), E(153) #122150
統計: A(131), B(84), C(532), D(33), E(153) #122150
詳解 (共 5 筆)
#1266591
條文已修正,要改成23%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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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578
此題無解~
行政院院會(11/3/2011)日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第3條之1、第18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 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22.5%;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提高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法定下限,爰修正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22.5%算定之金額。(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行政院院會(11/3/2011)日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第3條之1、第18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 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22.5%;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提高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法定下限,爰修正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22.5%算定之金額。(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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