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哪一種企業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A)無限公司
(B)合夥企業
(C)股份有限公司
(D)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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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3071), C(40), D(50), E(0) #386869
統計: A(513), B(3071), C(40), D(50), E(0) #386869
詳解 (共 5 筆)
#597241
合 夥的當事人在二人以上,係為經營共同事業,並有合夥財產,具有團體性,此為合夥的特徵,也是法律規定的重點。但合夥因欠缺組織體的結構,不具法人地位,不 能作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是合夥人,而非合夥。又發起人於完成公司設立前之法律關係,因其係以設立公司為共同事業之目的, 通說和實務見解均認為係合夥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三四號判決、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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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951
公司法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之團體。 | |
第 2 條 公司分為四種。 一 無限公司。 二 兩合公司。 三 股份有限公司。 四 股份兩合公司。 公司之名、應標明其種類。 | |
| 第 3 條 公司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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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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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624
請問 無限公司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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