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未包括在「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的選項內?
(A)臨時及短期照顧
(B)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C)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D)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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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284), C(142), D(1350), E(0) #202090

詳解 (共 8 筆)

#169145
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 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第 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 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 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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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988
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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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574
修正日期:104年 第51條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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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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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605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會減少身心障礙者在家庭內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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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12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2.6.11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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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037
(D)屬「個人」的支持及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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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036
(C)屬「個人」的支持及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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