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勞資爭議的調解,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
(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得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C)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得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D)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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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9), C(59), D(444), E(0) #370657
統計: A(70), B(89), C(59), D(444), E(0) #370657
詳解 (共 4 筆)
#579997
答案D錯在法條並沒有說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來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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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363
委託民間只有調解人,委員會不在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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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93
| 第 11 條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 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 解。 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 第一項調解之相關處理程序、充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之遴聘條件與前項受 託民間團體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第三項之民間團體,除委託費用外,並得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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