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其成員可不必包括:
(A)校長
(B)家長代表
(C)教育局代表
(D)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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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7), C(1169), D(6), E(0) #33488

詳解 (共 3 筆)

#1322619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五、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選 (推)舉之代表,校長及各處室主任(不含人事、主計)為當然 委員。 (二)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 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 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家長及社區代表:指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之代表,其 人數為一至三人。 (四)委員由選(推)舉產生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即應辦 理補選(推)舉。 (五)被選為本會委員,不得拒絕,應於任期內履行委員之義務。參加 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時,學校應予以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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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103
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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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9751
原本題目: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各校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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