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以下有關委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
(B)委員任期一年
(C)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D)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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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346), C(1239), D(403), E(0) #418091
統計: A(261), B(346), C(1239), D(403), E(0) #418091
詳解 (共 3 筆)
#64225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1. 15~21人
2. 任期2年
3. 未兼行政 2/3
4. 任一性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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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56
只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喔!! 其他的學校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都是三分之一以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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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58
第 5 條 |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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