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A)宣告終止親子關係
(B)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C)宣告將子女交由社會局保護
(D)為子女之利益定適當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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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628), C(93), D(1170), E(0) #198679
統計: A(78), B(2628), C(93), D(1170), E(0) #198679
詳解 (共 9 筆)
#471819
民法第 1090 條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
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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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55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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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201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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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64
依民法規定,父母如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經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無效後,得請求法院:
(A)宣告終止親子關係
(B)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C)宣告將子女交由社會局保護
(D)為子女之利益定適當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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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199
題目請修改為:依民法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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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550
D:第1055條第4項(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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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254
B C D 不會分... C D各是在什麼時候的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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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596
依民法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A)宣告終止親子關係
(B)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C)宣告將子女交由社會局保護
(D)為子女之利益定適當保護措施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第三者)、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之子女)、主管機關(依個案案件屬性之主管機關。換言之,所有機關依其案件應為主管機關者。)、社會福利機構(民間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具利害關係之關係人)或依職權(法定職權之公務員或法律授權之身分公務員等),為子女之利益(子女之正向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為原則,但非謂其不得宣告終止親子關係。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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