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要審議通過教師停聘、解聘或不續聘,需要
(A) 出席1/2,2/3通過
(B) 出席1/2,1/2通過
(C)出席2/3,1/2通過
(D)出席2/3,2/3通過
統計: A(502), B(60), C(1308), D(421), E(0) #350941
詳解 (共 9 筆)
第14條,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第 7 條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à現在的第七款跟第九款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
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依照上面兩個法規來看,除了第七款和第九款之外,其他九款應該都是”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不知道這樣認定是否有誤呢?
反覆看了一下這題,自己也有點搞混了??
題目沒有標明是哪種行為,所以B&C皆可選
查到相關題目,有標明教師行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這樣的題目應該比較完整!?
| 答案:B 難度:簡單0.846154 |
瞭解了!!! 謝謝你!!!!
因為他問的是【停聘 解聘 不續聘】
這部分真得很容易被忽略!! 謝謝出題的老師!!
那請問什麼狀況下是 A ?!
應該是A吧??
同意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