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小學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八人
(B)十人
(C)十二人
(D)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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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7), B(2908), C(932), D(92), E(0) #45222
統計: A(877), B(2908), C(932), D(92), E(0) #45222
詳解 (共 5 筆)
#135596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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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1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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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36
國小身心障礙特殊生每班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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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754
小學葉問 一次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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