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小學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八人
(B)十人
(C)十二人
(D)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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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7), B(2908), C(932), D(92), E(0) #45222

詳解 (共 5 筆)

#135596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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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1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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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726
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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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身心障礙特殊生每班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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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葉問 一次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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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5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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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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