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罷工之前提要件:
(A)須經調解不成立
(B)不得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C)須經會員全體過半數投票同意
(D)須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 B(108), C(41), D(582), E(0) #346532

詳解 (共 2 筆)

#643719
第 53 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 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11
0
#708502
有大大可以解釋53條白話文點嗎? 好饒舌的53條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6817
未解鎖
名  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修正日期...
(共 5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