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罷工之前提要件:
(A)須經調解不成立
(B)不得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C)須經會員全體過半數投票同意
(D)須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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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08), C(41), D(582), E(0) #346532
統計: A(46), B(108), C(41), D(582), E(0) #346532
詳解 (共 2 筆)
#643719
第 53 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
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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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502
有大大可以解釋53條白話文點嗎? 好饒舌的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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