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婚姻之瑕疵,不能為撤銷之婚姻?
(A)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違反法定結婚年齡所為之結婚
(B)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結婚
(C)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所為之結婚
(D)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違反 6 個月之待婚期間所為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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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39), C(80), D(1585), E(0) #231503

詳解 (共 5 筆)

#750416
(A)
第 980 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89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0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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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42
待婚期間:離婚後,要再婚必須經過的時間。現在已刪除。

有錯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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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17
(B)
第 996 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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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18
(C)
第 995 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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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67
6 個月之待婚期間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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